沈地税综[2000]7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文件及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0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税政管理,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最近,市局对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及停止执行的文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局在执行中予以掌握。

  (3)第五条:“根据现行规定教学设施适用零税率。教学设施的范围可按现行教育体制确定的各类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及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及纳入市教委以上教学培训计划的常设教学机构办学用房掌握。”从1993年5月8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39号)

  (4)第十条第1款:“地方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比照国家统配煤矿职工住宅,从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五年底,暂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国家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9号)

  (5)第十条第2款:“经市局批准,对宗教设施建设投资可暂缓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复函》辽地税行函[1999]25号)

  (6)第十条第3款:“在我市安排的军转干部、驻沈部队的离退休干部及其他军退人员(包括武警部队)的住房建设投资,经市局批准,暂缓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7)第十条第4款:“企业修整场地、铺设道路投资比照城市建设类的城市道路暂按零税率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8)第十条第5款:“企事业单位为美化环境修建的喷水池、假山、画廊等景点建设投资,比照城市建设类的园林绿地暂按零税率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9)第十条第7款:“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其中建筑工程投资不足5万元的更新改造项目,暂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10)第十条第8款:“仪器厂淹渍食品用的池子,烧结厂使用的窖炉窖道等建筑工程投资,属于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行业性专用设备,按更新改造计划计税时,可不计入建设工程完成投资额,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11)第十条第9款:“农村基层供销社安排的自筹建设投资,比照商业、供销物资类的售货店,暂按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12)第十条第11款:“新建房屋(包括新购买的商品房)装修工程投资,应并入新建(购)房屋总投资依项目所属税: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6年10月24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

  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税二字[1993]455号)以下内容废止:

  (1)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中涉及原面积内容从1999年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2)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对拆除原面积部分投资可在总投资额中扣除计税的,只限于在原地(居住小区内)建设的投资项目,在异地建设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扣除原面积计税。因治理环境污染和市政建设等需要,而在异地建设的投资项目,必须报经市局批准后,方可扣除原面积计税。否则,一律不准扣除原面积计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地税函[1997]34号)

  (3)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纳税人办理拆除原面积享受零税率时,必须出具固定资产原始档案资料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拆除鉴定证明,不同时具备上述文件资料的,一律不准扣除原面积计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4)第二条第三款:“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而发生的工程投资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依项目所属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原有房屋出租并由承租方进行装修而发生的工程投资,按协议规定,如果增加出租方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对出租方(产权单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6年10月24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

  3.《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税二字[1994]250号)以下内容废止:

  (1)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各类住宅和各类公建房屋,预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以年度计划投资额扣除旧房原面积拆迁比后的余额为什税基数,依项目所属税率计征。”中涉及原面积扣除内容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2)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中涉及原面积部分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3)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三资企业合资前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取得三资企业工商执照后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6年10月24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

  (4)第一条第三款第:项:“凡在我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含中央、省属企事业,铁路、邮电等行业及驻沈部队),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扣除原建筑面积时,须持市区房产局产权监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批复,经审核后,对原建筑面积予以扣除。”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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