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综[2000]7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文件及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0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税政管理,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最近,市局对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废止及停止执行的文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局在执行中予以掌握。

  (5)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在扣除原建筑面积计算时,《房屋拆迁批复》中分别标明住宅和公建各自面积的,可在新建住宅和公建面积中分别扣除计算;《房屋拆迁批复》中没有分别标明住宅和公建各自面积的,其原面积只准许在新建低税率项目面积中扣除,如低税率项目面积不够扣除的,仅就差额面积部分在高税率项目面积中扣除。”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6)第一条第四款第8项:“根据沈税二字[1993]176号文件规定对因污染环境的扰民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建设的,仅就拆除原建筑面积部分投资,按零税率执行;对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投资,按规定征税。”从1998年6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7)第二条第九款:“建设解困住宅,可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但对公建部分,应按所属税率照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解困住房项目开工前,应由解困住宅建设单位,持市计经委和市解困办的有关文件办理纳税手续,解困住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住房分配使用情况造册抄送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依照特困户名单进行核对,已安置特困户的要注销,对弄虚作假或改变用途的,要照章补税,并给予处罚。今后,凡持区解困办出具的建设解困住宅的文件,一律不予办理。从1994年起,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被指定为我市解困住宅建设单位,但对各区解困办已经开工并结转到1994年的续建项目,可按原规定办理。”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二[1997]132号)以下内容废止:

  (1)第四条第1款:“一个建设项目中既有零税率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在计算税金时,拆除原面积部分要按沈税二字[1994)250号文件规定在应税项目中给予扣除。”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2)第四条第2款:“一个开发地块由若干单位承建并分别核算的,其拆除的原面积只办理一个拆迁批复手续的,各单位在分别计税时,按下列方法扣除原面积:各单位扣除原面积额:拆除原面积/总建筑面积×各单位的建设面积。”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3)第3条:“建设单位拆除旧房原地安置动迁居民或单位可按照沈税二字[1994]250号文件规定,对扣除原面积后的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异地安置(包括购房安置)动迁居民或单位的投资不能享受此政策。”中涉及原面积扣除内容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5.《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二字[1995]269号)第二条第1款:“建设安居住宅(原解困住宅)可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但对公建部分,应按其所属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安居住宅开工前,应由安居住宅建设单位持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办理纳税手续。安居住宅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将住房分配使用情况造册抄送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依照住房困难户登记卡进行核对,已安置的要注销。对弄虚作假改变用途的,要照章补税并给予处罚。”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6.《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二字[1991]470号)以下内容废止:(1)第三条:“为职工人均居住面积不足两平方米的住房特困房解困工作。为了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对解困房建设投资今年暂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具体操作时可按零税率处理。”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2)第四条:“扰民企业搬迁暂按环保项目处理。其生产性设施和非生产性设施(分别计算)在不超过原面积的情况下,可按零税率处理,对超原面积部分投资,按项目所属税率征税。扰民企业的认定,原则上以市政府确定的为准。为了便于执行,今后动工搬迁的扰民企业,需持市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零税或纳税手续。今年已动工的扰民搬迁项目,应在明年二月底(结算期内)以前到市税务局补办证明。未办理手续的项目不得按零税率处理。”从1998年6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7.《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税二字[1992]574号)以下内容废止:(1)第二条“为搞活流通,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根据省政府发[1992]20号文件和市政府[1992]第二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经批准建设的商品交易市场投资,执行零税率。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仅限于生产资料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日用工业品专业市场和其他综合性市场,不包括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和各种商务中心。商品交易市场执行零税率项目内容:商品交易大厅(展厅)、洽谈室和为市场服务的各种附属配套设施,如市场管理人员办公室、车库、休息室、浴池、供暖、供水和配电等。为商品交易市场配套建设的写字间、客房、餐厅和各种娱乐设施等投资,不执行零税率,应按所属税率征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市场建设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1999]182号)

  (2)第一条第一款:“为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建设,对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性的建设项目投资,执行零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的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建设用于出租、出售的投资项目,不适用零税率,应按有关规定征税。对开发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的自用或用于出租、出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零税率,应按有关规定征税。”从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依据:《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辽地税函[1997]34号)

  (3)第一条第三款:“为加快沈阳北站商贸金融开发区建设,根据市政府沈政发[1991]64号文件规定,对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个别确有困难的开发建设单位,纳税地点在区内的,经北站税务分局批准,纳税地点在区外的,经市局批准可暂缓征收。但需做出缓缴计划,保证一至三年内交清全部税款。”从1995年1月1日起废止。(自行下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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