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1]3号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9
摘要: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财会〔2021〕3号       2021-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证监会深圳专员办,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板上市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2月5日,证监会正式批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合并主板与中小板。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为稳步推进资本市场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准确识别、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内外部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优化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监督,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鼓励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

财政部 证监会

2021年3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