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评[2007]491号 2007-10-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规定:取消本法规中的税务函告核实方法,删除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税务函告”。
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2.《纳税评估报告》A版 3.《纳税评估报告》B版 4.纳税情况报告表 5.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 6.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涉税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级部门和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类。 第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各区县局、各分局纳税评估科负责本辖区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税务所负责实施日常评估工作以及纳税评估科转交的专项评估工作。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税、费。 第八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及相关数据,研究建立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利用各种信息进行评估分析; 对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疑点采取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为完善税源管理提供建议,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供依据,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 第九条 纳税评估信息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是纳税评估审核的对象和进行分析、判断的客观依据。纳税评估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税务机关外部信息和责成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财务状况资料;税收减、免、缓、退资料;发票购买、开具、缴销及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资料;国内(国际)情报交换资料;涉税举报和税务稽查反馈资料;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税务机关外部信息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经济或行业管理部门、各种媒体等及其它部门,通过管理职能或业务往来关系所掌握的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 责成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包括: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从纳税人处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责成纳税人提供信息时,向纳税人发送《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附件一)。 第十条 各级纳税评估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采集、管理和应用与纳税评估有关的外部涉税信息。 第三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时应用的指标。纳税评估指标由市局评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不断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指标包括:财务评估指标、税种评估指标、行业评估指标及其他评估指标。 财务评估指标:是与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等相关的指标。 税种评估指标:是分税种、税负等特定用途的指标。 行业评估指标:是与行业的特点、运作流程、行业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相关的指标。 其他评估指标:是除上述三类评估指标以外的指标。 第十三条 评估分析时各类指标应结合实际综合运用,评估指标要与预警值配合使用。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各类相关数据,运用内、外部相关信息和数学的方法比较测算出的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区间,是评估指标分析的重要参照物。预警值受规模、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较大,由各局根据本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多个年度的平均水平测算拟定。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主要采用指标分析、比较分析和综合分析等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相关性、结构性和趋势性的分析,从而判断涉税疑点。 第十五条 指标分析法是根据行业经营特点、税种征管规定及纳税评估资料所载数据的内在关联性,研究建立能对涉税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的纳税评估指标和相应参数值,由评估人员根据指标测算结果判断涉税疑点。 第十六条 比较分析法是对未形成纳税评估指标的纳税评估资料进行相关性、结构性和趋势性的比较分析,从而判断涉税疑点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横向比较分析:与同行业、类似行业同期数据或外部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二)纵向比较分析:将当期申报纳税数据与正常经营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将当期申报数据与多个年度相关历史数据平均值进行比较分析。 (三)税种之间关联性分析: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结合行业特点和政策规定,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第十七条 综合分析法是指所掌握的各种涉税因素、各类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涉税疑点,主要用于对非规律性涉税信息的分析。主要包括: (一)申报资料审核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审核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退,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是否按规定领用保存有关票据等。 (二)实际情况判断分析:根据日常征收管理积累的经验和掌握的情况,参照评估对象生产经营实际,判断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五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包括: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疑点核实、疑点核实结果处理等主要工作环节。 第十九条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一)纳税评估计算机系统根据指标设定自动比对提示涉税异常确定评估对象; (二)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或其他涉税信息的情况确定评估对象; (三)经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转交确定评估对象; (四)经上级交办确定评估对象。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疑点核实 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可采用 实施 第二十一条 疑点核实结果处理 根据疑点核实的情况,评估人员应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做出判断,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填制《纳税评估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未发现涉税问题 经对涉税疑点核实,未确定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的,实施未发现问题归档处理。 (二) 发现涉税问题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经对涉税疑点核实,确定纳税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但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或无需立案查处,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组织入库。 提请行政处罚:经对涉税疑点核实,纳税人存在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提请非正常户认定:经对涉税疑点核实,纳税人存在按照(非正常户认定的)规定,需进行非正常户认定的转入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移交税务稽查:经评估分析、核实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有下列涉嫌偷、逃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之一的,填制《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附件六),将《纳税评估报告》复印件及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一并由纳税评估科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存在偷税嫌疑的; (二)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四)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评估分析后认为需直接转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的。; (六)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纳税评估科负责纳税评估反馈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使用《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附件六)定期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六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科和税务所应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评估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评估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报告》等结论性资料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送达纳税人,不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负责收集、管理纳税评估相关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技能。 第二十六条 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各种税务文书样式,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文书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应当填写《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35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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