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无论是因经营不善、市场波动,还是不可抗力因素,企业都可能面临各种资产损失的风险。如何合规处理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需要企业高度重视。 本文通过比较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分析现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期为拟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在确认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流程、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提供合规性参考。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概述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比较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区别 实际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通常是企业在资产处置、贬值或消耗中直接体现的,如资产的出售或转让。此类资产损失的确认较为直接,比如处理账面固定资产的损失,资产的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且交易各方无争议。 法定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57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资产状态变化而需确认的损失。法定损失的确认通常依赖于正式的法律文件或其他法律证明,如法院判决、终止执行裁定、破产公告、清算报告、行政处理决定等。这种损失的确认流程较为复杂,企业必须完成相应的法律流程,取得充分的法律文书,才能支持其税前扣除的请求。 举例:企业2019年和第三方签署协议,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账面余额为100元,协议处置收入80元。截止到现在,企业还未收到80元的资产处置收入,企业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作为坏账损失处理,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此情形下,20元(账面价值100-协议处置收入80)为实际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一直未收到的80元为法定资产损失(应收款项坏账损失)。 2、税前扣除确认年度的不同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确认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 实际资产损失应在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在当年确认了某项资产的实际损失后,应在当年的纳税申报中予以扣除。 ·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完成相应的法律流程,并取得充分的法律文书,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57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的损失确认条件,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 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规同时规定了可以适当延长的特殊情况)。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的申报时,应特别关注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的不同确认年度,确保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进行合理申报,避免因时间差异导致的潜在税务问题。 3、申报材料的要求不同 15号公告规定,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资料要求一般以25号公告为准,以及参考各地方的政策要求)。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法定资产损失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内部证据-实际资产损失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税务鉴证/事项/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另外企业通过关联公司进行交易确认损失也需要特别关注。根据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65号公告也取消了上述“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虽然65号公告简化了专项报告的要求,但是涉及法定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分析不同具体类型损失的性质并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建议企业在处理重大、复杂的损失时,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税务师的专业意见和鉴证报告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因申报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并提升企业的合规性。这样不仅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的税收规划提供更加稳妥的基础。 致同提示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企业税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部分材料的时间要求会影响扣除的合规性,年关将近,2024年度的资产扣除准备工作建议纳税人尽快安排准备,以确保申报时的顺利与合规。 如在资产损失扣除、税务申报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致同税务提供包括税务合规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面协助、关联交易申报表的合规协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税务事项咨询、税务鉴证、以及涉及到的各类税务争议事项协助等全方位的税务支持,助您有效做好税务工作的合规安排。 来源简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官方网站:http://www.grantthornton.cn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致同国际(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在中国唯一的成员所,总部位于北京,在全国设有24家办公室,拥有260名合伙人及5500名员工。致同的服务范围包括审计、税务、咨询、资产评估及工程造价,致同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包括200余家上市公司以及3000多家大型国有、外资及民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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