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企业产权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28
摘要:政府接收资产的部门、新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无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确权或办理过户手续,均不能以旧企业的名义申报纳税,更不能将旧企业购置(受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拿来抵减营业额。

广州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企业产权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企业改组改制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穗地税发[2002]168号文转发)、《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等规定,现对转让企业产权有关税收政策和开票问题整理明确如下:

  一、转让企业产(股)权不征营业税

  (一)不征税的条件。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

  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

  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二)转让产(股)权类型。

  转让产(股)权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企业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

  2、被转制企业(简称旧企业)向政府交回净资产;

  3、旧企业将资产和债务转移给转制成立的企业;

  4、政府收回土地及建筑物。

  (三)资料报送要求。

  企业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区局税政科审核界定。申请确认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企业整体产(股)权不征营业税界定表》;

  2.申请审核界定的书面报告;

  3.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

  4.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政府批复、中介资产评估报告等)。

  以上1-4项为必报资料;第五项需甄别界定,属企业转制、政府收回土地及建筑物的需报送政府批文,转让资产划分不清的需报送中介资产评估报告。

  税政科审核界定后,在《转让企业整体产(股)权不征营业税界定表》中列明转让的类型、金额。

  二、《通用发票》开具规定

  (一)上述转让产(股)权行为办理不征收营业税的界定后,企业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开具《通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政科已审批的《转让企业整体产(股)权不征营业税界定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在开具发票后退回);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照《转让企业整体产(股)权不征营业税界定表》上列明的类型和金额为企业开具《通用发票》:

  1、对企业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的行为,分局在开具《通用发票》时,须在“项目及说明”栏内注明“产(股)权转让,不作抵减凭证”。

  2、对旧企业向政府交回净资产或政府收回土地及建筑物的行为,分局在开具《通用发票》时,须在“项目及说明”栏内注明“政府收回资产,不作抵减凭证”,不逐一列明交回资产内容。开票金额为交回的净资产总额,不逐一列明交回资产金额。

  3、对旧企业将资产、债务转移给转制成立新企业的行为,分局在开具《通用发票》时,须在“项目及说明”栏内注明“产(股)权转让,不作抵减凭证”,不逐一列明转移资产内容。开票金额为总资产金额,不逐一列明转移资产金额。

  (三)政府接收资产的部门、新企业取得以上《通用发票》,只作为入账凭证使用,再转让时不能作为营业税营业额抵减凭证使用。

  三、转制后资产成本确认问题

  新企业作为整体资产转让的收购方,应当按照整体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历史成本登记各类资产账簿,具体各种资产的历史成本,应当按照旧企业实行资产评估前的账册记载金额计算出权数(以每项固定资产评估前的账册记载金额除以整体资产评估前账册记载金额)后,再乘以整体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求得。其中,固定资产的账册记载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净值。所收购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应以此方法计算的历史成本,在剩余的折旧期限内计提(固定资产的残值为旧企业账册记载固定资产残值)。

  四、转制后销售(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营业额确认问题

  政府接收资产的部门、新企业接收(购买)的是企业整体产权,不是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销售(转让)从旧企业转移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应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政府接收资产的部门、新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无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确权或办理过户手续,均不能以旧企业的名义申报纳税,更不能将旧企业购置(受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拿来抵减营业额。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番禺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