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预缴增值税这个问题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不知道如何处理,要么不按期预缴,要么被甲方强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企业资金压力过大,笔者就近期遇到两个问题做一个简单整理,供参考: 风险一:未按期预缴增值税 问:A建筑服务业外地收到一笔预收款已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增值税怎么办? 答:可能有罚款甚至会被加收滞纳金,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说明: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风险二:被甲方强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A建筑企业在收到甲方预付款时被要求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如果A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如果被甲方强制要求开具了9%的建筑服务发票,那么对于A建筑企业来说自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被发生了,也就意味着要按照9个点去全额缴纳增值税了。如此操作,工程还未开工,作为建筑企业来说本身是拿不到进项发票的,会形成税金倒挂,致使建筑企业提前交税,也会给后期施工带来资金压力过重的风险? 答:(一)根据财税[2017]58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为了减少后续争议,建议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收到甲方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建筑企业给发包方开具收据或者开具“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以下为财税[2017]58号和财税[2016]36号相关条款: 一、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从上游供应商提前取得发票 最好的筹划就是不要让纳税义务发生,当然如果甲方过于强势在签订合同时不会按照上述方式签订,作为弱势的乙方(施工单位)又该如何应对呢?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作为建筑企业就要去和自己的乙方企业也就是上游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和达成合作时就要约定,乙方供应商在收到甲方预付款时同样开具增值税发票,以缓解建筑企业提前开票造成的税金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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