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节税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臻 人气: 时间:2011-04-23
摘要:目前,有关 十二五 节能减排的规划还未发布,但我国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是没有悬念的,企业面临的节能减排压力也将加大。而节能减排要想取得进一步成效,则有赖于构建完整的节能减排产业体系,为各种类型的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服务...

      目前,有关“十二五”节能减排的规划还未发布,但我国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是没有悬念的,企业面临的节能减排压力也将加大。而节能减排要想取得进一步成效,则有赖于构建完整的节能减排产业体系,为各种类型的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服务。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简称EM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即由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公司)通过与生产企业(用能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其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节能服务,并从用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就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用能公司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其共同分享节能成果。而用能公司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将全部归用能企业所有。目前,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一些国家,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上世纪90年代末被引进我国后,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引入,大大促进了我国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已由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从先行国家的经验来看,合同能源管理从起步到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发展节能产业最终受惠的不仅是有关企业,而是整个社会,所以节能服务具有公共事业的性质,国家有必要在财政、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在201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积极推行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制。而在该文件提出的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措施中,最吸引眼球的是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首次明确了多税种的扶持政策。2010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明确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情况下出台,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带来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国家多赢的局面。特别是节能服务企业,将会取得节能又节税的良好效果。

  同时,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了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需符合的条件。

  一、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四)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另外,节能服务公司要注意在与用能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如果在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从事其他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应当单独计算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也应做到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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