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 2011-05-1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有关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其计税毛利率为20%。(原来是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区县的,其计税毛利率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其计税毛利率为3%。 二、经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幅度内按不低于20%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企业2011年第一季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已按原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缴申报的,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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