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综合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1-05
摘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综合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时间:2012/01/04   1. 企业最近看到一个新文件: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三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中的(二) 以三剩物...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综合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时间:2012/01/04

  1. 企业最近看到一个新文件: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三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中的(二)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包括利用上述资源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请问我企业是以玉米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燃料,是否也属于这个文件规定的范围,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答:企业以玉米秸秆生产的燃料,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范围,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六、本通知所述“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保质期,请问过了保质期报废的产品还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企业产品过了保质期无法对外销售,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中规定的霉烂变质的损失,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企业以折扣、折让的方式销售货物,还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吗?为什么有的企业把折扣、折让的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有的企业却需要专门去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回来再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呢?这两种方式在税务上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双方事先约定好采取折扣方式交易货物,那么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应该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了,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货物已销售,销售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事后才约定打折(折扣)销售的话,且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那么销售方先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持申请单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这两种情况如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填写增值税报表时都不需要体现折扣金额,直接将折扣后的金额填写在增值税报表中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我公司不具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企业到养殖场采购淡干海带,养殖场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取得后是否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注:淡干海带为养殖场简单凉干,没有做深加工。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贵公司采购的淡干海带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范围,那么对方给您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您企业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