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08]30号 2008-02-1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在地分享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入库。 二、实行本办法后,相应取消原省与各市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增量返还结算。对财政部汇总清缴后按核定的系数调整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 三、对涉及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省与各市增量返还结算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实际缴库情况进行调整。 四、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固定收入除外)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市间进行分配。地方分享部分按现行体制分别入库。 五、根据财政体制,我省企业所得税科目设置不直接使用04款,而是分别设置22、2 3、24和29款。因此,相应在各款分别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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