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从同一集团公司控制下的关联企业购买一套二手设备,产生的收益归我公司所有,由于该设备的交易价格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方一直未给我公司出具发票,也未签订购买合同。 销售方从2011年对该设备已经停提了折旧,我公司由于没有入账依据,也没有对该设备计提折旧。如果现在销售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如何账务处理?能否补提2011年的折旧,补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二手设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投入使用后未入账。因此,对补提以前年度投入使用不具备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3、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问题,请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解答执行: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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