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 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三、申请代开发票 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标准为当日单次单笔开票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 四、丢失发票作废申明 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六、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 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并提请国税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普通发票真伪鉴别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受理国税机关鉴别后,出具《发票真伪鉴别结果通知书》。一经鉴别为假发票的,受理鉴别国税机关应在该发票上加盖“此发票为假发票”字样的章戳(式样见附件3)。 七、普通发票联次增减 纳税人提出增减普通发票联次的,应向所属县(市、区)局国税机关提交书面的《普通发票联次增减申请表》(见附件4),由县(市、区)局国税机关逐级上报至省局审核。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224号)第六条中“我省国税系统代开发票的小额标准为150元(含本数)以下”、《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3)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留存根联和发票联的基础上增减联次(若增加抵扣联,其联次应紧随发票联)”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第四条第四项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略) 2.普通发票真伪鉴别申请表(略) 3.(假发票确认)章戳式样(略) 4.普通发票联次增减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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