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技术咨询服务的“营改增”纳税人提出疑问:他们公司最近将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转让费为1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增值税。由于接受转让技术的公司对这项专利技术不熟悉,他们又派人对其提供技术服务,象征性地收取了2万元的咨询服务费。那么,收取的2万元技术咨询费是否也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屋认为,根据“营改增”的有关政策,有两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行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在提供转让技术、技术开发的同时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可免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另一种情况是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免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等免增值税。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如果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者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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