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分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13]28号 2013-07-24 各区市物价局、教育(体)局、财政局,各有关幼儿园: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幼儿园成本调查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座谈会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部分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部分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名单及全日制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单位 :元/生.月)
二、上述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各幼儿园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前,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四、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幼儿园收取的托幼费和取暖费项目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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