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要求全额开票 回租业务或受重击 赵慧利 第一财经日报 2013-08-01 国税总局给上海市国税局下发的一纸通知,在中国融资租赁业中顿时引起波澜。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绝大部分业务是回租。 国税总局给上海市国税局下发的一纸通知,在中国融资租赁业中顿时引起波澜。 “从8月1日起,售后回租业务必须全额开票。”知情人士称。 “营改增”后,全国各地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政策的执行情况有些不一样,比如在上海等沿海大城市,回租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的规定,本金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即利息收入部分征收增值税。 而于8月1日生效的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中包含了租赁本金部分。 知情人士说,国税总局就是专门针对上述情况,给上海市国税局下发了关于禁止上海回租本金部分免征税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回租业务要按照当期收到的租金全额开票,禁止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免征税。 与13号文冲突 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通知》明确指出禁止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免征税。 “很明显,《通知》与已有的13号文内容相冲突。”马尼托瓦克财务经理洪莉如是说。 税负增加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理事赵宏伟对此也表达了同样的顾虑。一些租赁公司的非一般纳税人客户比重很大,并且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融资租赁业务都采用回租的方式开展,这个政策造成的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如果真的执行这样的政策,做回租业务就会亏本,会使这项业务受到沉重的打击。”赵宏伟如是称。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的“营改增”调研报告中,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进行了详细测算:增值税下,若租赁公司能从出租人处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那么租赁公司的税负约为利差的17%,而营业税下回租业务的税负为利差的5%。综合考虑手续费及附加税等因素,测算结果显示,增值税下税负较营业税下增加约190%。 若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税负会增加更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李思明举例对此进行了说明。若出租人为非一般纳税人,租赁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进行抵扣,这时,租赁公司的税负就会变为租赁本金加利差的17%。举例说明,租赁本金为100万元的租赁物,利息收入为20万元,利息成本为10万元,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因素,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为0.5万元,增值税下应交增值税为18.7万元,即征即退基数为3.6万元,退税额为15.1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3.6万元。对比之下,增值税下税负增加620%。 《通知》还明确,这项政策具有追溯力,对于“营改增”后本金部分未缴纳增值税的回租业务,都要补交增值税,知情人士如是称。并且执行此项政策的不仅是上海地区,全国其他地方也会执行相同的政策。 赵宏伟认为,追溯已有合同可能会导致很大的存量损失,而对承租人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业务,不仅存量损失很大,还会导致将来这方面的业务大幅减少,对融资租赁业务造成巨大打击。 “如果该政策执行,将给全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李思明如是说。 “更严重的问题是,会出现承租人二次抵扣的状况。”李思明指出,承租人在购入设备时已经对设备本金部分进行了一次进项税抵扣,回租时如果按13号文承租人出售设备时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号文要求租赁公司给承租人开具的增值税专项发票中包含设备本金部分,那么承租人会就设备本金部分进行第二次抵扣。 “这对国家税源来说是一个重大损失。”李思明如是说。 业内呼吁 业内人士也呼吁,希望税务总局能对回租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更详细的调研,再制定一个可行的方法,不要因为一个税收政策的制定,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国外以前就出现过这种情况,比如澳大利亚,曾经因为税收政策的改变,使得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很长时间内停滞不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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