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2012]372号 2012-08-30 税屋提示——依据财预[2013]27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出口退税按照中央与地方92.5:7.5的比例负担。现就试点期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具体负担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上述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数额,调增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同时相应增加中央出口退税。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收入退还书等凭证和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二、从2012年起,在国内增值税项下,新增101010161“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新增1010105项“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新增101010501日“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新增101010502目“免抵调减改征增值税”。 三、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地方负担的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以及扣除这部分后新增加的出口退税中,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地方需负担的7.5%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税屋附件: 2012年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财政部 201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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