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10-22
摘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全部完成竣工验收,且销售比例达到80%,剩余5%的部分公司自用,另外还有15%已出租...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全部完成竣工验收,且销售比例达到80%,剩余5%的部分公司自用,另外还有15%已出租。此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如何进行?是由纳税人主动进行清算,还是由部门安排清算?税务部门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要求清算,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户纳税人符合要求清算的条件,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按规定进行清算。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