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直发[2013]21号 2013-07-29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核实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信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加强税企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132号)文件精神,分局决定近期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已在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以及已办理工商登记、应在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登记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以下纳税人: (一)仅在分局缴纳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异地纳税人; (二)仅在分局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或社保费的在杭纳税人; (三)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验证内容: (一)查验税务登记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查验税务登记状况,其中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已停止经营的单位是否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三、验证程序: (一)税务登记内容查验采用网上查验和大厅查验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通过网税系统提交验证申请,不涉及提交纸质资料的,网税系统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返还“已验证”的确认回复完成验证,涉及提交纸质资料的,按提示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查验核对手续。具体操作方法请见验证操作指南。 (二)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应于验证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已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的单位,应于验证期内、在工商营业执照等注销前先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四、验证时间: 本次验证工作于2013年8月1日开始,2013年8月30日结束。 五、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或状态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在验证期内申请验证或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一般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对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仍不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将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验证操作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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