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

来源:财税改革课题组 作者:财税改革课题组 人气: 时间:2013-11-11
摘要:  中国的财税改革于1978年作为市场化改革宏观层面的突破口率先启动,历经30余年探索和实践,已取得重大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同时也要看到,现行财税体制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政府与市场的功能界定不够明确、政府间责权划分不够清晰...

  2、政府间收入划分方案
  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多专享税,少共享税”的思路,中央、省和市县三级政府收入的划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效率、公平、征管便利和收入充足为原则;二是要尽量减少共享税,切实增加各层级的专享收入规模;三是要扩大直接税和地方税。实际操作中要与税制改革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相衔接,如考虑做大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和其他类型财产税,增加直接税比重,支持地方税体系建设。
  (1)改革要点
  一是完善中央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出口退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关税,资源性消费税(烟、酒)、燃油消费税(如在生产环节征收)、船舶吨税、海洋油气资源税、内陆油气及特大型矿产类资源税(中央可适当分享)、个人所得税(中央适当分享,比例宜在50%以上)、企业所得税(中央适当分享,如50%)、遗产税(尚未开征,中央适当分享)、证券交易印花税(维持现行分配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央级政府性基金,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央适当集中,如30%)。中央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部分。中央级非税收入。

  二是调整并逐步减少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取消“两税”基数返还办法。取消增值税共享。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结束后,停止试点行业增值税收入归地方的办法,其相应利益在扩大地方税、“营改增”后保留金融业、与增值税链条无关或关联很小的生活性服务业营业税、规范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费制度、改进转移支付制度等改革中予以保证。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上,可适当调升地方分享部分,如企业所得税调整为5:5分成。

  三是稳定省级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营业税,成品油消费税(如在零售环节征收)、非资源性消费税(大排量汽车、高尔夫球场、奢侈品、鞭炮烟火、汽车轮胎、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跨省内陆油气及大型矿产类资源税(省30%以下)、中小型矿产类资源税(省50%)、个人所得税(省50%)、企业所得税(省50%)。省级政府性基金,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省30%)。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部分。中央级非税收入,包括牌照和停车场使用费(50%)。

  四是充实市县级税收。包括:烟叶税(市县60%)、小型汽车车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县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部分。市县级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市县40%)。

  五是建立中央、地方共享费。将国有土地出让金扣除补偿性成本后的收入统一为土地使用费,作为中央和省、市县三级共享收入,具体共享比例待研究测算,与各项分配调整统筹考虑。

  六是赋予地方一定税权,主要是一些地方税的选择权、税率调整权和特定约束条件下的因地制宜设税立法权等权限。

  3、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要点
  ——减少转移支付事项和总规模。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比重,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制度体系。
  ——改进多因素法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中央主导的人均财力单因素公式法转移支付。由中央确定规则,按地区人口和财力状况,以全国平均线为基准,超过平均线的地区作贡献,超过越多的贡献越多;低于平均线的地区被帮助,低于越多的被帮助越多。所有地区在全国的排序不变,缩小地区间差距。
  ——规范并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整合,减少规模,最大限度地降低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的配套要求,主要用于地方重点公共基础设施补助以及重大灾害救助和突发事件、老少边穷特别补助等。

  (二)稳定广义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
  按照“稳定税负,扩大税基,优化结构,合理分权”的原则,理顺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分配关系。
  1、稳定广义宏观税负,即大体稳定政府性收入占GDP的比重
  2012年,我国包括公共财政收入、社会保障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内的全口径政府收入,即广义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为31.57%,不宜再继续提高,应保持稳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要降低企业主要是垄断和资源性产业、行业的收入占比,提高居民收入占比。

  2、扩大税基
  增加广义税基,以开征房产税的方式增加房地产税收,挤压土地出让金的规模,清理不够合理、规范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尽可能减少、规范非税收入与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险费转为社会保险税。同时,开辟新税,例如环境税、遗产赠与税。

  3、优化政府收入结构与税制结构
  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扩大资源、财产、环境类税收,健全地方税体系。优化税种的政府层次体系。
  ——改革增值税:“营改增”,“全抵扣”,“降税率”。积极推进“营改增”改革,在2014年1月1日完成。将目前实行营业税范围内与增值税链条相关性较强的全部转为增值税;目前实行营业税范围内与增值税链条无关或关系较小的商品、劳务继续维持营业税,如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也可称零售税);降低增值税标准税率;尽快将不动产所含税款纳入抵扣范围。

  ——改革消费税:增减税目,差别税率,调整环节。将已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剔除(如护肤护发品),将污染重产品(如某些电池)、能耗大产品(如大排量轿车)以及奢侈消费品(如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纳入征收范围;对重污染、高耗能、高档奢侈品实行高税率,对节能和环保产品实行低税率或免税;对烟草、成品油仍保留生产环节征税,将其他品目(如奢侈品)的征收环节后移到消费环节。

  ——改革资源税:从价计征,扩大范围,清费立税。尽快将煤炭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铁矿及其他金属矿等具备条件的税目改为从价计征。对于目前不具备从价计征条件的税目,提高单位税额;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水、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资源一一纳入;坚持清费立税的原则,将资源税改革与资源收费改革协同推进。

  ——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将目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收费项目改为税收,即以“费改税”路径开征独立环境税;逐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排放量大的污染物,在全国一次性推广,税率设定遵循“先低后高”的原则。

  ——改革个人所得税,扩大覆盖面。弘扬全体国民的“国家意识、互助情怀”,按“多数有收入者均纳税、低中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高税负”的原则,与间接税降负节奏相应,用5-10年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从目前占全国人口的3%提高到30%以上;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纳税制度除资本利得外,先易后难,将个人各类收入均纳入综合课税范围;下调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建立差别化费用扣除制度。

  ——改革房地产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按照“均地负、重保有、合房地、重评估、扣基本、分类率、建系统、渐覆盖、先商(用)豪(宅)后普宅”的思路,推进改革。建议2014年1月1日全面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建立基层社区、地方辖区公众参与制定、优化房产税规则的机制;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提升过低的工业等用地税负,合理设定公共设施、行政用地税负,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效率;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将住房流转带来的增值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考虑;计税依据为房屋、土地评估价值,合并评估征收;不同类型的住房税率设定。基本住房扣除,改善性住房低税率,享受与长期投资性住房中度超额累进税率,投机性(短期持有)住房高度超额累进税率;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法规政策制定权,如基本住房扣除、税率设定、实施节奏等,建立、发展评估机构,改进评估方法。

  ——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在一两年内,将全国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妥善安置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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