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财税改革于1978年作为市场化改革宏观层面的突破口率先启动,历经30余年探索和实践,已取得重大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同时也要看到,现行财税体制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政府与市场的功能界定不够明确、政府间责权划分不够清晰、地方税体系不够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支出管理有待强化、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不到位等。特别是省以下基层财政困难、大量隐性负债和短期行为特征明显的“土地财政”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下一阶段改革中深入研究、集中力量加以解决。下一阶段的财税改革要在全面服务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改革的基础上,在调整优化体制安排、分配结构特别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税收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管理、规范政府债务、健全信息系统等方面深入推进。同时,加强财税改革与价格、土地、金融等项改革的配套联动。 一、财税改革的成就和经验 二、我国财税体制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政府间责权划分不够清晰 二是地方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目前看,五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以共享收入为主。地方税收收入中,大宗税种原来仅有营业税,而由于营业税易重复计征,不利于产业分工细化,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设置和培养地方稳定税源、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 三是转移支付总量过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问题。2012年,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占比分别约为48%和52%,支出占比分别约为15%和85%,约33%的收入由中央先集中再向地方转移,涉及资金规模近4万亿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项目又过于细碎,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过多,隔层转移多,容易造成效率损失。 (三)政府收入体系存在结构性问题 (四)预算体系部门色彩明显,制衡机制较弱 (五)财政支出管理亟待进一步强化 (六)财税其他领域的矛盾与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国有企业与国有资源管理存在缺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被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偏低,支出主要用于体内循环;国有资源的价格机制不到位,比价扭曲,使用成本偏低,国家资产负债表的规范编制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四是亟需推进配套改革。在需要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领域,仍然存在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金融制度亟待创新,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路需要厘清,其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应加快完善;资源、能源等基础产品的比价关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亟需理顺。当前,单项改革难以推进,必须整体协调、通盘设计、配套推进。 三、下一阶段财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 第二,省级政府的职责。一是国家主权和政权运转。包括:省级国际合作;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治协商会议、省委、省政府、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省级公共安全(含警察)。二是民生保障和公共事业。在国家基本公共事业的下限标准之上,根据本省的财力状况,适当增加的基本公共事业标准;省级高等和专业中等教育;省级疾病防控与环境卫生、健康医疗体系建设、省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应用、省级科研项目;省级自然保护区;省域内和跨市县环境保护;基本住房保障。三是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省域性和跨市县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包括水利设施、支线电力设施、支线邮电通信网络、国道及省道公路、支线普通铁路、港口、省级航空枢纽);省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省域重要物资储备(粮、棉、食用油等)。四是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省域市场秩序稳定、省级金融监管(省域内非公众、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及民间金融引导);省级发展规划、省域经济结构调整;省级农业开发(包括省内山区、流域开发、省内扶贫);全省范围内的数据统计;省域收入分配调整和就业促进。五是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省级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市县的自然资源。 第三,市县级政府的职责。一是国家主权和政权运转。包括: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市县政治协商会议、市县委、市县政府、市县级法院、市县级检察院;辖区内治安和社会稳定。二是民生保障和公共事业。在国家基本公共事业的下限标准之上,根据本市县的财力状况,适当增加的基本公共事业标准;二级医院;市县级文化体育设施;幼儿园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人口和户籍管理;社区服务。三是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地市县级基础设施建设(省道、市县级公路建设);城市道路;辖区内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与运营;城市和县域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包括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能源利用、园林绿化)、垃圾与污水治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四是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市县辖区内市场秩序稳定;市县级发展规划、市县经济结构调整;市县范围内的数据统计;市县辖区内就业促进。五是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市县级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市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 第四,委托性职责与引导性职责。这部分职责较少,仅发挥辅助性作用,包括:一是委托性职责。中央政府出资,省\市县政府负责协调推动和操作实施。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小学和初中教育及校车;社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大灾大难救助和灾后重建;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经济建设项目;人口普查;省级政府出资,市县政府负责协调推动和操作实施。包括:基本住房保障;经济建设项目。二是引导性职责。上级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下级政府配套一部分资金,来鼓励引导下级政府承担某些职责。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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