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40号 2006-03-28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各种形式和有效途径,及时向纳税人宣传;辅导企业在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能全面准确地按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确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各项财产损失,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自行申报扣除的有关财产损失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自行申报税前扣除报备表》(附件10)。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管理,防止企业人为提前和滞后扣除财产损失,确保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在损失当年申报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件1),附送《办法》规定的发生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2)。企业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非特殊情况, 逾期不再受理。2005年度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申请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财产损失,依法不需要由地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2、申请的财产损失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 3、申请的财产损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的财产损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财产损失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4)和《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和受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请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资料逐级传递或上报给有权审批部门,并按照资料传递有关程序办理,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移送清单》(附件6)。 有权审批部门接到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或请示后,应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按《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复文件传达或送达企业。 五、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调整为:按照属地兼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辖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 六、除《办法》明确规定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鉴证证明外,对《办法》中提到的单笔数额较小,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或较大需要出具中介机构鉴证证明范围明确如下: 1、对逾期三年以下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且单笔数额较小的(10,000元,含10,000元,下同)、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应提供企业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损失。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单项金额5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50,000元以上),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其帐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可确认为损失。 3、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单项金额5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50,000元以上),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其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4、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单项金额5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50,000元以上),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对其帐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对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损失,除《办法》中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据外,对单项数额在3000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还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七、凡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出具相关经济鉴证证明和技术鉴定证明。中介机构鉴证证明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凡提供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应在其出具相关鉴证证明后出具其法定资质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八、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受理、有关资料的传递、审核、审批工作,并做好分户台帐登记(附件7)、审批台帐汇总(附件8)、审批情况年度统计工作(附件9),于年度终了后次年五月底前逐级将附件8、附件九汇总(含纸质和电子文档)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各地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各地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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