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我企业是一生产型企业,一员工因工伤产生支出90多万元,请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因工伤赔偿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及在应福利费中列支的医疗费用外,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应凭证后应附: 2、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 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 二、问题内容: 问题回复: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工伤事故赔偿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应当由当事人个人赔偿的部分企业不得支付,如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鉴定证明、交管部门处理意见,劳动仲裁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记录等。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对企业超过规定范围、标准给予的赔偿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三、咨询标题:工伤补偿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补偿支出凭补偿协议及相关证明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复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12366咨询员 时 间:2014-02-20 相关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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