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信息及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为帮助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时、顺利完成企业公示信息及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公示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二)企业自主公示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一)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年度年报工作因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的原因,推迟至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应当先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度报告。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间参照上述时间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自主公示的时间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公示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全区各类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信息。登录途径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saic.gov.cn/),点击“宁夏”进入;或者通过“宁夏红盾信息网”(http://www.ngsh.gov.cn),点击“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建议使用IE浏览器)。 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按照年报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再提交年度报告的书面材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上述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向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度报告戳记。 五、企业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的社会信用将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条例》,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新规到位、无误。(《条例》及相关规定可在“宁夏红盾信息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栏目中查阅) 工商联络员备案。企业在进行年报及公示信息之前,应先在“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工商联络员备案注册(网址:http://gsxt.saic.gov.cn/或http://www.ngsh.gov.cn)。只有联络员具备该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的填报修改权限。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补报年度报告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组织开展的《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学习培训、企业年度报告登陆流程、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动态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咨询电话,从即日起企业可随时登陆“宁夏红盾信息网”了解查询,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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