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5]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1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5]83号      2015-04-16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顺利推行,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国税局决定由“营改增”推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升级版的推行工作,并在该领导小组下成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组,具体协调推广工作,包括制定推行方案,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行工作组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纳税服务、征管和科技、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为工作组成员。各地也应按要求成立相应的推行工作组,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确保推行工作落实到位。

  二、工作安排

  各地应分步对增值税纳税人实施升级版推行工作。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升级版。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需开具发票的新办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仅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除外,下同)均纳入升级版,并通过该系统企业端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包括金税卡、金税盘和税控盘)损坏等原因造成需更换专用设备的,统一更换成升级版专用设备,纳入升级版管理。

  (二)结合“营改增”扩大试点工作整体安排,为确保我省升级版全覆盖,各市国税局应自2015年4月1日至8月底完成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存量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存量纳税人户数较多的地市,可适当延长全面覆盖升级版时间。

  (三)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在做认定登记时,同时纳入升级版管理。具体推行事项另行通知。

  (四)自11月开始,各市国税局应对未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应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全面覆盖。

  (五)仅开具冠名发票及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暂不纳入升级版,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具;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则只需把增值税发票纳入升级版。

  (六)对已纳入汉字防伪二维码发票系统的稀土企业和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使用金税盘作为升级版升级并安装相应的开票软件。

  (七)使用税控服务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由于技术原因暂缓推行升级版,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八)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具备服务能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可继续对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参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快升级版推行步伐,力争在2015年11月20日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工作。已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需通过该系统企业端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需在纳入升级版系统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做缴销处理。在推行过程中,各地国税局应根据本地现存的通用普通发票数量,合理安排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进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企业端专用设备的购置

  本次推行升级版,纳税人只需购置或置换金税盘或税控盘,在纳税人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才需使用报税盘。原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的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金税盘(税控盘)每个230元优惠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并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相应发票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有关系统参数设置

  按照升级版的要求,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间统一设置为5天(120小时);离线开票金额按“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进行设置。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国税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告知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升级版的作用和优点,初次购买和本次优惠置换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或税控盘和配套的报税盘)的费用和每年的服务费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并可免费参加操作培训等政策,消除纳税人对应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顾虑。

  由于对一般纳税人置换金税盘(税控盘)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各地国税机关应结合当地服务单位的场地、人员等因素,加强纳税服务,合理组织和安排纳税人升级版的推行工作;要密切监控升级版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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