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月度缴纳税费金额较少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按季度、半年或年实行合并征期,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第二十三条 邮寄申报方式,是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税务行政相对人使用统一的税务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机构办理交寄,并以邮寄收据作为申报回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邮寄申报方式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节 税务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采用直接申报,应报送纸质资料;采用数据电文申报但不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纸质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规模和申报缴纳情况确定。在下列资料范围内,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省局直属征收机构,绥中、昌图县局对本单位管辖)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做出具体规定: (一)综合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四)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五)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六)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七)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九)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行政相对人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已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报表及资料可不提供纸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日常税务申报岗位职责 日常申报岗负责受理日常税务申报,受理审核、录入申报资料,对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正,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七条 申报方式确认岗位职责 窗口受理岗负责申报方式确认的录入操作。 第二十八条 延期申报审批岗位职责 (一)窗口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初审,负责制作影拍文件,与纸质资料一并转送,负责将终审文书交申请人。 (二)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负责根据初审意见,网上签署审核意见。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负责根据转来的资料和审核意见,网上复核,签署意见。 (四)主管地税机关局长岗(以下简称局长岗)负责网上终审审批。 (五)文书销号岗负责文书制作,将终审文书转办税服务厅。 (六)税收管理员岗负责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反馈信息,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书。 第五节 税务申报方式确认流程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费登记设立登记,系统自动默认为电子申报方式。 第三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重新确认申报方式流程 税务行政相对人持有效登记证件或协议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办理,签字重新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重新确认申报方式流程 窗口受理岗将税务行政相对人重新确认的申报方式录入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申报方式确认书》,交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签字,完成重新确认流程。 第六节 延期申报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流程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在税务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二)签收相关审批文书。 第三十三条 地税机关延期申报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岗受理延期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审核,制作影拍文件,与纸质资料一并转送。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网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转综合一科科长岗复核。资料不全或不同意初审意见,退回窗口受理岗补正。需要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应发起核查任务,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反馈信息后,继续审核操作。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根据转来资料和审核意见,网上签署复核意见。审核同意,转局长岗复核。不同意,退上一岗位补正。 (四)局长岗,网上签署终审审批意见。审批同意,将任务发送文书销号岗。审批不同意,退上一岗位补正。 (五)文书销号岗制作文书,将终审文书转办税服务厅。 (六)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申请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 (七)窗口受理岗将终审文书交申请人。 第三章 税务征收 第一节 征收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三十四条 税务征收方式是地税机关根据各项税费种类、税务行政相对人具体条件,确定具体税务行政相对人税费款项的管理方法和形式。 第三十五条 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或定期定额等税务征收方式进行确认,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需要调整的,纳税人须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重新确认。 第三十七条 查账征收,由纳税人自行根据账簿、表单和凭证所反映的经营情况确定计算依据,依照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费款项。 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的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查定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查实核定生产经营数量和经营额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账簿凭证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但能够监控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的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 查验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纳税人生产经营数量,按市场一般标准计算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纳税人。 第四十条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典型调查,在一定经营地点、时期和范围内,按期核定经营数量、营业额和所得额,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