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生产经营规模小,不建账或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确定计算依据的纳税人。 第四十一条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收取款项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费款项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征,由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人按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内容,代为地税机关征收税费款项。委托代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征收等。 第四十四条 地税机关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二节 电子报税 第四十五条 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税收管理系统,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现税务行政相对人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以数据电文方式传递税务申报信息,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通过金融机构账户划转应纳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和税费款项缴纳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辽宁省电子报税采用网站报税系统和个体工商户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系统等报税工具,主要依托互联网、网络传输、税库银联网和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实现现代税务服务方式。 第四十七条 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是网络电子身份证明,表明有效身份并证明办税事实。辽宁省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地税机关电子报税事项,目前使用辽宁数字认证中心发行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 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四十八条 窗口受理岗 (一)负责录入《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负责制作《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三)负责受理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申请。 (四)负责将相关文书交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四十九条 综合一科登记审核岗 (一)负责添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种类。 (二)负责调整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缴纳期限。 (三)负责纳税费事项确认,对默认纳税人为查账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类别、典型调查费用项目、费用要素、单位调整参数及具体属性设置、岗位级别调整参数设置和行业类别设定等维护,组织对费用要素数据进行测算、费用情况典型调查维护及调查表的删除。 (二)负责确认调整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或对申请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进行审批。 (三)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确认。 第五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费用情况典型调查表的采集维护、核定信息要素采集维护。 (二)负责调整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或对申请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确认。 (四)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文书。 第五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所属分局局长、管理科长或税务所长岗(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二)负责确认调整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或对申请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进行审批。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确认。 第五十三条 文书销号岗负责税务文书的制作,将相关文书转办税服务厅。 第四节 税务行政相对人确认征收方式流程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登记,系统自动默认单位纳税人为查账征收方式,个体纳税人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查账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定额核定流程 (一)填报《定额信息采集表》。 (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纳税人申请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申请环节应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准予调整的,签收《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调整的,签收《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流程 (一)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二)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代征人办理委托代征流程 (一)与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领取《委托代征证书》。 (二)终止委托代征义务时,签收《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缴销《委托代征证书》,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费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 第五节 地税机关确认征收方式流程 第五十八条 地税机关办理查账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定额核定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意见,转税务所长岗确认。 (二)税务所长岗对税收管理员岗转来的信息,根据授权范围对综合调整系数进行确认调整。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确认。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进行确认,可根据授权范围通过调整级别参数进行调整。同意,签署意见。不同意,退税务所长岗。 (四)文书销号岗负责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 (五)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 (六)窗口受理岗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交纳税人。 对纳税人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的申请,窗口受理岗受理申请事项,接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转税收管理员岗办理。准予调整的,后续流程同前款定额核定流程一致;不予调整的,经税务所长岗、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共同确认,签署不同意的终审意见,文书销号岗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窗口受理岗打印《不予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 第五十九条 地税机关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意见,转税务所长岗确认。 (二)税务所长岗根据初步意见进行确认,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根据意见进行确认,同意,签署意见;不同意,退税务所长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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