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09
摘要:辽宁省(不含大连,下同)管辖的依法负有缴纳地方税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以下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统称为税务行政相对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四)文书销号岗负责制作《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

  (五)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

  (六)窗口受理岗将《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交纳税人。

  第六十条 地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和终止流程

  (一)窗口受理岗录入《委托代征协议书》,经委托方和代征方签章确认后,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窗口受理岗负责录入重新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经委托方和代征方签章确认后,重发《委托代征证书》。

  (三)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时,窗口受理岗负责制作《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交代征人,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的确认无需特殊处理,在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费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直接在纳税费事项确认中添加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种。

  第六十二条 简并征期由登记审核岗在进行纳税费事项确认时直接调整纳税人的缴纳期限。

  第四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税务缴纳内容及其适用条件

  第六十三条 税务缴纳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开具法定的缴纳凭证,将征收的税费款、滞纳金、罚没收入等各项收入缴入国家金库,以及纳税人将应缴纳的税费款、扣缴义务人将已代收代扣的税费款直接通过银行缴入国库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税务缴纳通常指一般缴纳,还包括预缴、补缴、延期缴纳等特殊业务。

  第六十五条 一般缴纳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生应纳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填写相应申报表,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后,或者代征人依照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税费款后,到税务机关开具法定缴纳凭证,将征收的税费款、滞纳金、罚没收入等各项收入缴入国家金库,或者纳税人将应缴纳的税费款、扣缴义务人将已代收代扣的税费款直接通过银行缴入国库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预缴是指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汇算或清算期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进行预缴申报后预缴的税款,或者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费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额预缴的税费款。

  第六十七条 补缴税费款项处理,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通过自查、地税机关检查、补缴前期欠缴税费款项等方式,缴纳非当期应缴未缴税费款项。

  第六十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处理,适用于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上述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第二节 税务缴纳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六十九条 税务缴纳方式,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费款或已代扣、代收的税费款或代征人缴纳已代征税费款的具体形式。

  第七十条 税务缴纳方式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电子缴纳和手工缴纳。电子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手工缴纳主要有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第七十一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先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或代扣、代收税费额度以上的款项。税务行政相对人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纳税费款,综合征管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发送税务行政相对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缴款书后,输入该缴款书号码,银行处理系统自动根据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划缴税费款项,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未开通税库银联网系统的银行,采用手工传递票据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且未实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十二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先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后,税务行政相对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或代扣、代收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通过互联网登录地税机关网站,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验证通过,操作税务申报功能,操作开具税收缴款书功能,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的信息发送给税务行政相对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自动将税费款项划入国库,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三条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指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在规定期限内,由地税机关通过网络向银行发送具体划缴税费款项指令,银行按批量将纳税人税费款项划解入库,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四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由地税机关确认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并取得国库和商业银行同意,税务行政相对人持银行卡在主管地税机关划缴税费款项,银行划解入库,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五条 现金缴纳,指税务行政相对人用现金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费款项。

  现金缴纳一般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或零散征收的纳税人。

  第七十六条 转账缴纳,指税务行政相对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的税收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费款项。

  转账缴纳适用于本地银行未实现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链接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税务缴纳方式进行确认,需要调整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重新确认。

  第三节 税务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七十八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方式,税务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纸质税务申报表。

  第七十九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资料,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