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09
摘要:辽宁省(不含大连,下同)管辖的依法负有缴纳地方税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以下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统称为税务行政相对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1-09


  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9日

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管理,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辽宁省(不含大连,下同)管辖的依法负有缴纳地方税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以下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统称为税务行政相对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 辽宁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均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

  (一)地方税收

  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等。

  (二)地方规费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等。

  第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税务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开发区分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在综合征管系统和网站报税系统中定制,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自行印制。

  第六条 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地方规费的缴纳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

  第二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税务申报内容及适用条件

  第七条 税务申报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纳费申报,报送应纳税费款项的纸质书面报告或数据电文报告,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税务申报分为一般申报、扣缴税费报告和代征报告。

  税务申报还包括预缴申报、延期申报、补缴申报、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等特殊业务。

  第九条 一般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应纳税费义务时填写相应申报表,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具体包括综合申报表申报和附表申报两部分。

  纳税人提出减免、延期等涉税申请未获批准前,必须进行税务申报。依法不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附表申报是综合申报表申报的补充和详细反映,每张附表对应综合申报表的相应申报数据。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费登记,完成登记的基本信息和登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种类和品目后,即可办理扣缴税费申报。

  第十一条 扣缴税费报告,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它有关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代征人与县以上(含本级)地税机关签署《委托代征协议书》,确认委托代征税费种类,地税机关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职责,以地税机关名义征收税费款项,在税费款解缴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第十三条 预缴申报,是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汇算或清算期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预先进行部分税款的申报。

  第十四条 延期申报,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等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 补缴申报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已经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后,发现漏申报征收项目或者少申报税费款项,填制综合申报表及附表进行补充税务申报。

  第十六条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是指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个人在银行申报缴纳或银行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税费款项征收信息,自动从缴纳专户中扣缴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人和使用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节 税务申报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税务申报方式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发生应纳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义务和代征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的具体形式。

  第十八条 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等方式。

  税务行政相对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税务申报方式。需要调整的,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直接申报方式,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地税机关确定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和电话语音等电子申报方式。

  辽宁省税务行政相对人实现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主要通过网站报税系统和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其它载体等电子申报工具,同时可以辅助电子身份认证来报送电子税务申报表,完成税务申报。

  第二十二条 简易申报方式,是指通过以缴纳税费款项凭证代替税务申报的方式。简易申报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要有两种实现途径:

  (一)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费款项金额按期缴纳,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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