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112号 2003-05-1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我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普通发票、购销合同外,还需提供生产企业收款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以便审核购货企业情况。文件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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