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第四稽查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63号 2015-05-13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纳税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四稽发[201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你局描述事实,应由沈阳ⅩⅩ有限公司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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