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9-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第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收减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收减免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地方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报备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享受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税收减免核准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的减免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三)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 (四)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作出减免税核准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减免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作出减免税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和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减免税核准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十三条 核准类减免税的实施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并纳入税收风险管理。纸质减免税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未送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送达之后,应当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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