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始执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原先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同时废止。 “119”文件号与消防电话“119”相同,巧合的是,119文件也有“灭火”的效用,那么其到底灭了那些火呢?该文件对于之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执行过程中的税企争议或模糊地带,以及业界呼吁较多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规范,平息了争议,明确了问题,响应了呼吁,起到了“灭火”的效用。当然,有一些问题仍然需要更加明确,我们仍然在期待操作细则的下发。 因此,我们应结合以前的文件以及执行情况来研究这个文件,才能更好的吃透其精神。对于企业来讲,应首先了解其主要变化,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19号文件改变的内容较多,操作细则尚未下发,笔者就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变化及应对进行分析。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变化的应对 这些非在职人员的费用的真实性或合理性较在职人员来讲,其税务征管均更有难度,税收征管漏洞可能会更大,因此我们可以合理预计,税务机关以后在执行这部分政策时的要求会更严格,企业对此,应更加重视对这部分非在职员工的规范管理,预先取得各种证明资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各种证书、付款凭证、发票等;同时强化对此部分的内部流程管理。 同时还需注意一点,以前文件只包括会计准则上对于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五险一金,现在则多了一个非在职员工的劳务费用,而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仍然不属于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2、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用 对于企业来讲,这可能就涉及到费用分摊的问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分摊标准,比如按照工时,按照电量,按照定额等等,这些分摊标准,可能较之前需要更准确更合理,之前可能只是会计核算的要求,但现在毕竟牵扯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很有可能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在成本核算方面应更加严谨。
3、仪器、设备租赁费 但是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际上融资租赁取得的仪器设备一般也是按照自有设备进行管理,119号文件也未排除融资租赁取得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外。 对于企业来讲,在选择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取得仪器设备时,这也是筹划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4、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但这个政策是否是利好则有待验证,以前可以直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费,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等费用,现在也要与其他费用共同受限于10%,说不定会比之前的加计扣除金额还要小,企业应算好帐。 同时企业应注意这个10%的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为a,设其他相关费用为x,则:x<=(a+x)×10%,得x<= a/9 比如,a为90万,则最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90/9=10万,验算:(90+10)×10%=10万。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