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15]1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30
摘要:对于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票种信息,直接在相关系统中为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信息,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15]111号             2015-11-3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成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任组长,货物和劳务税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办公室、征管科、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科为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制定符合各局实际的推行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遵循先易后难、先少后多、先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原则,有序开展培训、纳税服务宣传、升级工作并防范工作遗漏。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制定应急服务预案,保障升级版安全平稳运行,监督服务单位有序竞争。

  二、推行范围

  我市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全面推行使用升级版。

  三、推行安排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转一般)、新增票种核定的纳税人纳入升级版管理。

  (二)自2015年4月1日起,尚未使用升级版的纳税人,应按照推行计划,分期分批开展培训、盘置换和系统升级,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推行工作。

  (三)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不含税控器)和电子发票以及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机具暂缓纳入升级版,待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后另行安排。

  (四)各局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工作,暂保持此前小规模纳税人推行税控系统的管理安排,部门、岗位按照原有分工落实。

  四、发票及系统使用管理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暂不启用。

  (二)升级版可支持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四)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普通发票,暂按以下标准办理:

  1.小规模纳税人可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其中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使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总面额不超过3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五)对于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票种信息,直接在相关系统中为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信息,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六)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暂不使用升级版。

  五、设备使用及服务管理

  (一)[条款废止]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依据“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我市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比重情况进行重新划分,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负责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纳税人的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百旺金赋公司负责其他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纳税人的税控系统技术服务。

  1.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转一般、新增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尚未使用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

  2.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暂不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

  (二)[条款废止]本年营改增新增扩围行业服务单位范围划分,待税务总局明确原则后另行规定。

  (三)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使用金税盘。仍由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服务。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保存纳税人的旧专用设备,待市局统一组织销毁。

  (五)凡涉及更换服务商的事项,新服务商必须待原已收取的服务费到期后才能收取下一年度服务费。

  六、税控设备发行及数字证书管理

  升级版金税盘和税控盘的发行工作流程按照目前的防伪税控金税盘、货运发票税控盘、机动车发票税控盘的发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由于升级版的发行工作增加了数据证书的相关事项,请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一)信息中心在初始化数据证书(以下简称 U-KEY)时,需要完整的审批记录,并登记台帐。

  (二)发行岗操作过程中,严禁U-KEY混用。例如:多个人共用一个KEY或借用别人的KEY进行操作。

  (三)各岗位人员须妥善保管个人U-KEY,如果发现丢失或者盗用的情况,请立刻向各局信息中心报告备案,由信息中心办理注销和后续操作。

  (四)各局信息中心应做好升级版的新增税控装置的登记、销毁等跟踪管理工作。涉及税控装置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发行的可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税控盘。2015年1月1日前已发行的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装置的管理参照原有管理办法执行。

  七、运维问题处理机制

  (一)问题上报。如在升级版上线后发现问题或遇到故障,请及时上报各局信息中心,并附故障描述及截图。市局信息中心根据汇总情况及时解决故障,并发布解决方案。

  (二)反馈渠道。市局将通过邮件、内网网站、运维平台等渠道为基层提供技术支持,及时更新关于升级版的最新通知、公告和故障解决方案。

  八、升级版绩效管理工作

  (一)各阶段推行报告要求:将该阶段纳税人纳入升级版相关情况报市局。报告内容丰富详实,与实际工作情况一致,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二)年度推行报告要求:将一年来升级版推行工作情况报市局。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内容。报告中“基本情况”表应的简捷明晰、“主要做法”的优劣、“发现的问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议”市局的认可和采纳等情况将作为对报告的评价标准。市局根据各局推行工作的进度情况(原则上越快越好),结合各局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税务总局局长信箱、市局局长信箱、市政府信访办转办件、12366投诉、人民来信来访、社会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档考评。

  (三)报告上报时间要求:5月1日前、营改增行业推行后次月1日前、12月1日前(均含当日)。

  九、推行计划报送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要求,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局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末前5日内向市局上报下季度本局升级版推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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