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资产的税法规定 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及非货币资产,均不确认收入。故企业应在接受捐赠的当年,按税法确定的受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价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有关账务处理及税务调整如下: 接受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捐赠时: 年末应按税法确定的受赠资产价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调整额从“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出。调整额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及当年亏损额,如补亏后仍有所得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入“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具体分录为: 如将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或当年亏损额,则上述分录为: 上述处理如需分期摊转的,则应按税务机关确认的摊转期逐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账务处理上也分期从“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和“资本公积”科目。至于受赠非货币资产折旧的提取,使用、处置时成本的结转等税务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可视同自有非货币资产处理。 接受损赠资产会计规定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计价方法基本与存货相同。 3.关于接受捐赠会计处理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包括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会计制度规定: 接受现金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有关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转让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捐赠资产的差异与协调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计价方法基本与存货相同。 根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税法与会计差异协调的文件,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原则上都应作为收入纳所得税。同时,有关非现金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也可按会计入账价值结转销售成本、扣除折旧或摊销、从投资转让收入中扣除投资成本等。 因此,在接受损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方面,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新规定已协调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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