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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条款修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016-07-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江西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分支机构发生的应税行为,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金融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仍按月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省级分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不预缴税款。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中预缴或申报缴纳的期限规定同时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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