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6]71号 2016-9-30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科委、国税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企业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扶持政策,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制定了《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落实企业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优惠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重大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大新产品的定义 重大新产品是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传统支柱产业发展方向,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经市场认可的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性强的新产品。 二、重大新产品评定 (一)评定组织。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负责组织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自主申报的重大新产品出具评审意见,作为评定根据。 (二)评定条件。 申请重大新产品评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在重庆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年度企业有R&D(研发)活动。 (2)产品符合重大新产品的定义要求,在重庆市内首次开发、生产,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3)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应在至评定年的近三年内获得授权与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本市对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经市场认可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单款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评定材料。 申请重大新产品评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产品照片和使用说明书; 4.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 5.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6.用户使用意见; 7.专利证明资料; 8.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9.区县统计部门出具的开展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10.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重大新产品,如药品、农药、医疗器械(具)、家用电器、压力容器、计量器具、邮电通信等,在申请评定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汽车摩托车整车重大新产品评定需提供相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四)重大新产品评定程序。 1.重大新产品评定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委资金申报网填写《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评定资料进入形式审查。 2.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将《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申请表》纸质版加盖申报企业公章,连同其它相关评定材料装订成册,报区县经济信息委(工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正式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接件中心。 3.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定,出具评审意见。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评定。对申报材料无法支撑评定的,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4.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对第三方机构建议评定的重大新产品进行会商审核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联合发布重庆市重大新产品公告,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在公告中予以注明。 三、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标准 经评定的重大新产品,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其研发成本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企业开发多个重大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资金管理 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根据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并纳入预算安排。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应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资金由承担区县(自治县)自行拨付。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应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全额拨付后,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五、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的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申报程序。重大新产品经评定后,在规定的享受研发成本补助政策期限内,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完成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的申报工作: 1.报送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先由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的企业对应年度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增值税入库情况进行审核,有异议时由当地国税部门报请市国税局审定。之后,由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按现行财政体制,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终审部门,审核结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按现行财政体制,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终审。 (二)申请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申请表(一式五份)。 2.重大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一式两份)。 3.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增值税入库凭据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重庆市重大新产品公告文件(一式两份)。 5.年度财务报表两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6.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两份。 六、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的申报及拨付时间 (一)企业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初至3月底报送至当地国税、财政部门。 (二)当年4月底前,当地国税、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报送市财政局。 (三)当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完成审定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支出。当年6月底前,将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逐户拨付到企业。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请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企业应对重大新产品销售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对提供的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能享受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的几种情况: 1.申请享受研发成本补助的重大新产品其对应时间和对应的增值税部分已享受过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2.申请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的企业对应年度有偷税、出口骗税行为的,其重大新产品不能享受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已享受的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予以收回。 3.存在骗取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资金行为或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企业,不能享受财政研发成本补助政策。 (三)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为专项拨款,全部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研发活动,企业收到后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四)对获得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的企业,市级相关部门将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分享平台,推动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发集合授信融资贷款、企业订单质押贷款等创新型金融产品,进一步拓宽企业创新投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到2020年止。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4 1.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申请表 2.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申请表 3.重大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 4.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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