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管法》都明确了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延期缴纳税款及罚款的规定,但在申请及审批程序,特别是申请的条件、批准的权限和期限上是有所不同的,此点应引起纳税人的关注。同时如果纳税人的申请未能得到批准或超过延期仍未缴纳税款及罚款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延期纳税的处理。 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延期缴纳的情形。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还应予以指出的是,延期纳税与延期申报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纳税以延期申报为前提,延期申报的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延期缴纳罚款的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就罚款而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因此,如果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请求税务机关批准。但税务机关未批准的,必须如期缴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延期纳税(包括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罚款的问题,对适用条件及审批程序等,纳税人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不违反涉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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