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6-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厦门市范围内实体办税服务厅(包含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面向纳税人办理的全部业务,均纳入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二、推行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办税人员到厦门市范围内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者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税务机关给予提醒,继续办理涉税事项,并将验证无法通过的身份证件信息复印留存。2017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者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三、其他事项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证件类别、具体办税流程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依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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