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从税务规则角度,本来把握起来非常简单:交多了的时候抵。
但是,当税务规则意识不足时,由于具体操作的原因,大家眼光都放在操作层面,没有台头看路,就容易产生疑问了。 针对我前天解读财税【2017】58号的公众号文章,有读者留言提出:蓝老师,预缴的税款,不是可以当月直接抵掉吗? 实际上,这是对不同预缴税款规则的混淆。——我甚至可猜到,他应该就是一位建筑业会计、或者公司有异地不动产租赁的会计。
举例来说。 1、先看一项预缴——出租异地不动产。 出租异地的房产,需要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本地不预缴)。 当月的租金收入,既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又产生纳税义务,需要在机构地申报。 所以,预缴增值税后,再申报增值税销项,增值税就缴多了,多缴了就要退,但实际上税收政策把“退”改成了“抵”。于是,异地预缴的税款,当月就能抵。次月申报时,预缴了多少,就填在申报表中。当然,要有足够的税款让你抵,不然结转下月。 简易计税时,征收率与预征率都是5%,纳税义务=预缴义务,一般情况下刚刚抵完。给人感觉是预征了马上抵。所以,才会有人认为,预缴税款实际上当月就可以抵。 实际上,规则上的原因是产生了纳税义务,导致了多缴税,所以可以立即抵税。把握规则能让我们对具体操作认识更深刻。
2、再看另一项预缴——房地产预售 房地产预售收入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是36号文的规定,但被规定要“预缴”(项目在本地、异地都要预缴)。 税法既然规定了预缴义务,则就应该预缴。由于此时并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只有预缴税金、没有销项税金,所以不存在多缴税,也就不存在退税和抵税的问题了。 待该预售的房地产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就要计提增值税销项,此时会导致“多缴税”,从而要让预缴金额进行抵税。给人感觉像是按项目对应,不能当期抵税。一些房地产会计甚至据此认为,预缴并不能当月抵税,而要项目一一对应,并认为这是专门的规定。 但从纳税规则上看,实际上本该如此。当期不能抵税的规定,不过是对税务规则的落实罢了,有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规则都是一样的。
可见,不动产异地租赁与房地产预售,虽然都有预征,但他们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导致预缴抵税的时间,一个当月,一个待未来确认销售额。都不是特殊规定,而基于统一的规则——多缴税才抵税。
3、最后看建筑业预缴。 有会计因为之前都是当月预缴了当月抵税,“甚至可以拿其它项目的税金来抵”,所以,对7月1日后预售收入的预缴税款当月不能抵税不太理解。 7月1日之前,财税【2017】58号文没有发布,异地建筑业纳税与异地不动产租赁是一样的,只对异地预缴、本地不预缴,且预收款也有纳税义务。 收款当月同时导致异地预缴义务与本地纳税义务产生,既有预缴税金、又有销项税金,所以会多缴税,所以当月预征、当月能抵税。
7月1日之后,按财税【2017】58文规定,建筑业预收款(仅针对预收款)纳税与房地产预售一样了。异地、本地都要预缴,只产生预缴义务,不产生纳税义务,只有预缴税金,并没有导致多缴税,这样,当月预缴的就不能抵了。而等待产生销项税金时,导致多缴税,才能抵。
当然,是7月1日之后,除预收款之外,如果建筑业已经开工,其收到的、以及合同应收的工程款,都成为了销售收入,异地预缴与本地销售额确认又同步了(此时依然只对异地预缴,本地不预缴)。与7月1日之前的情况没有变化。异地预缴后,确认机构地增值税销项,导致多缴税,这个税款可以当月即时抵税。把握了规则,才会觉得不复杂。
最后,再补充强调一下58号文出台的一个细节: 建筑业的预收款,需要全空间预征,即本地、异地都要预缴。 建筑业非预收款,即工程过程中、完成后收到的款,不需要在本地预缴。
把握“预收款”,应该以开工为界线。开工后,收到的一切款项或者合同应收的款,都产生纳税义务。预收款也应在开始提供服务时,转为增值税销售额。 蓝老师新书《增值税会计处理与纳税实战宝典》已经上市,其中关于建筑业预收账款的这一变化,读者可以同时参看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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