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2017-12-27 税屋提示——依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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