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的方法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2-22
摘要: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是指: 员工接受可公开交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是指:
 
  ·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授权时约定可以转让,且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现行税率表确定。
 
  【举例】8月,王某对公司2年前授予的股票期权实施行权,行权价毎股6元,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每股10元;共行权6万股,计算其应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王某股票期权所得=60000×(10-6)=240000(元)
 
  期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0÷12×25%-1005)×12=47940(元)
 
  ·相关知识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前述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知识点: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税计征方法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 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考题·单选题】2009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0年2月28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
 
  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解禁时孙某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35000   B.47500
 
  C.50000   D.575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4+7.5)÷2×10000-50000×(10000÷50000)=47500(元)
 
  √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上述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上述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除(1)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②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③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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