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孙xx担任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胡吉吐莫国税分局局长兼税收管理员,负责胡吉吐莫镇辖区内企业户的国家税款征收监管工作。2012年至2013年期间,王树振(已判决)在胡吉吐莫镇先后开办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辉煌皮业公司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凯伦皮具公司,并利用这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7份,虚开价税合计30634327.5元,虚开税款合计4131839.92元,上述增值税发票均已抵扣。 观点展示 人民检察院观点:被告人孙xx自2011年5月至2015年10月担任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胡吉吐莫国税分局(以下简称杜蒙县国税局胡吉吐莫分局)局长兼税收管理员,任职期间负责胡吉吐莫镇辖区内企业户的国家税款征收监管工作。在2012年、2013年期间,王树振(已判决)在胡吉吐莫镇先后开办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辉煌皮业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凯伦皮具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公司)并利用这2家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由于孙xx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管职责,违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第6条、第7条、第8条及黑龙江省国税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第1版)(第2版)》的规定,导致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处于脱离监管状态,致使王树振利用这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7份,虚开价税合计30634327.5元,其中虚开税款合计4131839.92元,上述增值税发票均已抵扣。扣除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在杜蒙县国税局上缴的税款1170350.69元,孙xx的渎职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经济损失2961489.23元。被告人孙xx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孙xx观点: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的观点: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给国家税收造成2961489.23元重大损失存有异议,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损失的正确计算方法,同时根据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出具的书证显示公安机关已经在XX山经营的公司追缴税款350万元,江西省遂川县国家税务局已经依法追缴了遂川县鑫华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税款84510.33元,国家税款并未实际受到损失; 二、被告人的职务行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重大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对他人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三、被告人孙xx可认定为自首;其本人平素工作积极认真,系初犯、无前科。应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观点:被告人孙xx作为税收管理员,对胡吉吐莫镇辖区企业户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处于脱离监管状态,在2012年、2013年期间其在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的监管活动中,存在以下渎职行为: 一、在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税务登记中并未进行实地查验。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第6条中要求税收管理员应“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的岗位职责,同时违反了黑龙江省国税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第1版)(第2版)》中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对新办户办理税务登记后1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的岗位职责; 二、在辉煌公司、凯伦公司申请增值税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过程中未对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时,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查”的岗位职责,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中“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的规定; 三、被告人孙xx作为税收管理员,具有督促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账簿和凭证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的岗位职责,而其并未对上述2家公司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管,从未对2家公司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其他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第6条、第7条、第8条中关于“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监管”的规定。 因被告人存在以上渎职行为,致使王树振利用上述2家公司向XX山经营的郯城博泽服饰有限公司、郯城县弘博泽制衣有限公司、郯城欣捷服饰有限公司、临沂市润泽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合计2718401.11元;向山东省阳信春诚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214142.17元;向深圳市永兴隆鞋业有限公司(已注销)虚开发票114786.31元;向江西省遂川县鑫华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4510.33元,以上合计4131839.92元。扣除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在杜蒙县国税局上缴的税款1170350.69元,因被告人孙xx的渎职行为导致辉煌公司和凯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2961489.23元。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4年7月29日分3次从XX山处追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50万元;2014年4月22日,江西省遂川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遂川县鑫华服饰有限公司依法追缴了其少缴纳的增值税84510.33元。 2015年10月22日,孙xx被检察机关传唤归案。 被告人孙xx在担任杜蒙县国家税务局胡吉吐莫国税分局局长期间,作为对虚开发票的涉案公司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税收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管职责,因其渎职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关于税收损失数额及与被告人职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孙xx系被检察机关传唤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故不成立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孙xx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魏言税语观点 税收执法风险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怎么来防范执法风险。首先在于制度层面。在制度的设计时应厘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让纳税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其次作为税务执法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时时绷紧执法风险这根弦;第三按现有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唯有如此方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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