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实践中接触简易计税是公司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当时是2009年,公司要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刚好这批资产是2008年之前购买的。 大家都知道,我国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最早在2004年7月在东北开展了转型试点,也就是允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在2009年1月1日开始才扩展到全国,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按照当时增值税政策,销售货物是需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公司200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本身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也就是说,如果我按照17%的方式计税,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 怎么办? 还好当时有个政策专门来解决这个问题。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政策上,就是采用简易计税的优惠政策,在如何计税和开票都有政策规定,按照执行就是了。 当然政策要落地,涉及的就是开票、记账和纳税申报。 当时二哥也就直接在系统开了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得也能直接开具,系统没做什么限制。 结果后面做账又出现问题了,简易计税怎么做账呢? 其实财会2016年22号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是有不同的做法,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为什么呢?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期计提当期单独缴纳,计入未交增值税单独核算,核算结果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果也能匹配上。 如果计入销项税额,期末在计算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时候,这部分就会参合进来抵扣进项税,不仅账务上很不清晰,增值税申报表的结果也不对,它会和一般计税混淆。 所以,这个事情最终就是这样做了。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处置一批2009年之前购入的电脑,取得变卖收入20000元。 01 清理发生收入及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1+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4%] 02 减按2%征收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2%] 贷:银行存款[20000÷(1+4%)×2%] 03 2%的减免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2%] 贷:营业外收入[20000÷(1+4%)×2%] 在填写申报表时候 附表1直接按照开票填写简易征收4%征收率的栏次 减半的优惠部分就在主表23栏填写。 最终申报表和账务处理也比较吻合。 当然,上面的做法是基于当时的政策,所以你还看到了4%的征收率,看到了按4%减半征收的说法。 后来的故事就是财税[2014]57号简并了增值税征收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会2016年22号文也新增“简易计税”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当然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也随着政策变化更新了。 现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申报和账务处理都非常明确了。但是这个过程还是挺有意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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