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 财税[1998]162号 1998-11-17 国务院: 最近,我们收到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就〈为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提供工作便利的有关建议〉征求意见的函》([98]港办政字第6701号,以下简称"意见函")。在意见函中,香港特区政府提出: (1)对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收入在内地免缴收入税或其他税项; (2)香港特区派往驻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免缴内地的薪俸税。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具体意见请示如下: 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不同于外交机构,原则上不宜享受中央政府对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税收政策。但考虑到: 第一,按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对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依据国家法规发放有关证照收取的工本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可免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香港特区政府的驻京办事机构,其提供签证、影印等非商业营利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比照内地政策免予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下,作为特定税收区域的香港特区税务当局已经对外交部驻香港的特派员公署及其工作人员免征了收入税和薪俸税,我们可按照对等原则对其驻京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免予征税。因此,我们同意《为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提供工作便利的有关建议》中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即对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从事非商业营利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免税,对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为办事处服务的当地人员)取得的薪俸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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