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全文废止]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县意见的基础上,经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