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G市某集团公司拥有职工1000多人,年销售额2亿多元,是同行业中的佼佼者。1997年该市国税稽查局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资料中获悉,该集团公司曾接受来自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决定对该集团公司实施实地稽查。 稽查人员对涉及的所有账目,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了重点稽查,发现该集团公司1997年2月取得并入账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金华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抵扣税款20.39万元,发票号码与国家税务总局发来的协查函证相符。经询问得知,这批发票是该市某商业公司于97年2月向该集团公司低价出售一批铜材时开具的。 稽查人员进一步对该集团公司各种铜材的账目进行全面、重点的稽查,对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同时向业务人员了解情况,结果发现该集团公司在1997年5月共取得金华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购入货物均为铜材,共计83.39吨,金额153.88万元,抵扣税款26.16万元,而且货物均由该县商业公司提供。 稽查人员又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该商业公司,经查证后得知,该商业公司于1997年1月购进一批无税铜材,为逃避税收,与其南方的协作单位某铜材加工厂联系,让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在销售中使用。与此同时,又与该集团公司商妥,将铜材低价售与集团公司,并向其提供南方某加工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结算货款。至此,虚开发票的来龙去脉终于查清。 2.案件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未从销货方取得专用发票的行为系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根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款。该集团公司从销货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上述规定,构成偷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和该集团公司违法的事实,税务机关责令该集团公司限期补缴税款46.55万元,并依照原《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税务机关在查明该集团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该公司的财务科长还在以确实购进货物,并取得专用发票为由进行辩解。可见财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税收法规,否则就会给偷税者创造机会。同时,行政、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宣传和执法的力度,防打并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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