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建寿险保费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9]58号 1999-12-27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我省保险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建寿险保费发票(以下简称“保费发票”,具体票样附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发票”分为三种:“福建寿险首期保费发票”、“福建寿险续期保费发票”一式三联为电脑连续打印;“福建寿险保费发票”一式三联为手工开票。 二、“保费发票”适用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及其支公司和厦门分公司在经营各种寿险业务活动中使用。 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及其分支公司的保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厦门分公司(寿险)保费发票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套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建寿险保费发票暂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购领,发放地(市)一级支公司,并将发放给各地(市)支公司的“保费发票”的种类、数量和发票号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通知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太平洋保险支公司(寿险)应将福州分公司(寿险)发给的“保费发票”种类、数量和发票号码分别报送地(市)一级地税局和主管地税局,经各地(市)地税局和主管地税局核对、审验无误后方可使用。各主管地税局应将核对后的“保费发票”的种类、数量、发票号码输入电脑、纳入本单位的发票管理,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建寿险保费发票从2000年一月十日起启用,原使用的“保费收据”可沿用至2000年二月底止。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建寿险首期保费发票(电脑开票)(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建寿险续期保费发票(电脑开票)(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建寿险保费发票(手工填开)(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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