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委发[2002]31号 2002-10-15 各区县 、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基本建立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到2002年8月底,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累计达到56万人,出中心43万人,其中36万人实现再就业;帮助指导41万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这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是一个老工业基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就业和再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目标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加快发展和深化改革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经济增长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基础作用,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和经济组织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特别是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民心工程”和“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重点考核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衡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差距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稳定、完善和充实再就业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工作力量。 我市扩大就业的工作目标是:“十五”期间,新增城镇就业65万人。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02年再就业工程各项目标任务。2003年的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由市劳动保障、统计、计划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市委、市政府确定下达。 二、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千方百计保持一个可行而又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充分考虑增加就业的各种需要,新建项目应注重就业效应评估,财政性投资要体现扩大就业的导向。当前尤其要在就业潜力较大的行业和领域内努力开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门路和岗位。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商贸流通“六大建设”,实施“双十百千”工程,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领域的就业渠道。加快发展旅游业,扩大就业容量。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面向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社区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新增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切实帮助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有市场需求、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继续推广再就业工程“三结合”帮扶工作经验,促进国有企业在改革脱困基础上增加就业岗位。 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外流动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开展国际劳务合作,鼓励劳动者境外就业。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去施展才能,谋求发展。 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就业服务组织形式,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转租使用权的房屋,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利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林地、水面等从事种植、养殖业,从有收入起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项管理费,实行登记、办理证照和证照年审不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3.在全市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规模。已实施《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地区,要在已落实的贷款规模内,尽快按规定程序把贷款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试行办法》,商定当地一家金融机构提供再就业小额贷款,报市再就业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后按规定程序落实贷款规模和发放小额贷款。各国有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开办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 4.要统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条件,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和便民利民的连锁经营场地。在不影响市容的情况下,可在广场、社区设立统一形式的临时性再就业服务设施;涉及占道的,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再就业管理部门共同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5.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或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6.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制定并公布小时工资标准,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现有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上,60%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下的,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对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抓好再就业重点企业。重点企业的筛选主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着重从帮助落实税费减免、专项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入手,促进其加快发展。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年重点扶持50到80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力争每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2万人。各区县(自治县、市)每年也要规划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五)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另行制定。 (六)实施再就业援助。将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帮扶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工作机制。凡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项目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报刊报亭、保绿保洁及交通协管员等,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提供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2]6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另行制定。 (七)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要继续调整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用于扩大和促进再就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地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依托街道、社区和企业搞好审核认定工作,做好下岗、失业和再就业的异动记载。现行“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各地要严格发放和管理,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全面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强化再就业培训 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要在今年实现全部联通,并尽快形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发布系统。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市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当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要以市场化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再就业培训。在严格的资质认定和科学的效果评估基础上,对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可给予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地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具备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项服务,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完善用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用工欺诈行为。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要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法律援助,凡下岗失业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免收其申请仲裁的受理费。 五、加快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步伐 各地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意见》(渝委办发[2002]23号)的精神,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基本建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主城9区和破产企业集中的地区,今年要全面启动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在2003年基本建成。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今年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2003年开始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场地、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实施方案,以保证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将社会保障业务向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延伸的工作计划和网络建设计划,尽快完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服务功能。 六、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城乡就业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既要推进企业减员增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100人和在职职工总数10%的,在制定减员方案时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市外流动就业。 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计委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趋势。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就业矛盾。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做到并保持全覆盖,特别要注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要研究制定预案,认真分析、掌握结存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兑现经济补偿,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搞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大龄下岗职工”,继续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流动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税局按照渝委发[2002]6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办法,开设个人缴费窗口,切实解决进入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八、加大思想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企业改革和人员调整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群众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帮助他们克服在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要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定期刊播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典型经验等,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银行、民政、建设、市政、教育、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抓紧研究制定贯彻中发[2002]1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迅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促进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我市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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