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会计的看法,税收上的收益概念和会计上的收益概念应能达到尽可能的一致,达到一致的主要方法是跨期分配所得税费用,以消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时间性差异影响。但会计的收益理论没能影响税收,也没有成为税收理论的基础。税收依法征税的必要性和征管的方便性与会计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有矛盾的,税务年度不完全等同于会计年度,其自身存在独立倾向。税收上对应税收益计量的关注往往是会计期间,而不是考虑会计上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问题,从而使应税利润不等同于会计利润。此外,税法关注税基,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税法的高税率和累进纳税使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别越来越明显,造成财务会计报表数字严重扭曲,引起会计上对递延税款分配问题的不断争议。 三、总结 多少年来,会计人员为使税法规范下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准则规范下的会计利润两者的计算结果相一致,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早期税收时期,会计人员这样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它促使税法借鉴会计中可行的方法和合理的思想,采取更先进的会计方法,并激发人们对现有会计理论的探讨。但是,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具有本质上的差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简单采用协调两者关系的做法已无多大意义。发展的趋势必然是需要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因此,会计上应注重研究税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深入探讨递延税款的正确摊销方法,消除税收和会计差异的影响,既保证企业依法纳税,又设法避免税务对财务会计的理论、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些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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